据齐鲁晚报报导:散步,济南的高先生报警称从饭馆回家后,发现自己带去饭馆的茅台被人调包。其时自己带了4瓶茅台,吃饭的时分喝了2瓶,剩余的2瓶带回家后发现和之前贮藏的酒有差异,生产日期不一样。
【服务员里应外合,客人没喝出失常】
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确定,上一年3月4日3时许,宁某伙同廖某,以调包方法,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公寓一室内偷盗180瓶茅台酒。经价格确定,涉案茅台酒价值55万余元。案发第二天,宁某被警方捕获。同年3月26日,廖某被捕获归案。
法院以为,两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,隐秘盗取别人资产,数额特别巨大,行为已构成偷盗罪,且系一起犯罪。鉴于两人当庭可以照实供述首要犯罪现实,依法可从轻处分。
据此,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宁某和廖某因犯偷盗罪,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2年,并遍地罚金11.5万元。一起,责令两人退赔55万余元,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某出资办理公司。随案移送的两人所持手机各1部予以变卖,变卖款履行用于退赔被害单位。
因不服一审判决,两人均提出上诉。宁某的理由是,此次偷盗系廖某主导,他遵从廖某组织,应确定他为从犯。廖某则以为,作案工具系宁某供给,偷盗后宁某进行销赃,他遵从宁某组织,应确定他为从犯。
二审法院查明,原判确定现实正确。关于两人所提应确定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,经查,宁某在工作中发现被害人的资产后与廖某共谋以假酒进行互换,二人一起施行偷盗行为后一起销赃。因而,法院以为,两人在一起犯罪中均起到首要效果,不该确定为从犯。
本年4月3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决,驳回两人上诉,维持原判。
来历:红星新闻